国家《药品目录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计委、国家经贸委、财政部、卫生部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,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《药品目录》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,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。
区别一:“甲类目录”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,使用广泛,疗效好,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。“乙类目录”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,疗效好,同类药物中比“甲类目录”药品价格略高的药物。
区别二:“甲类目录”由国家统一制定,各地不得调整。“乙类目录”由国家制定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、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,适当进行调整,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“乙类目录”药品总数的15%。
区别三:“甲类目录”的药品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:“乙类目录”的药品费用,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,再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。
国家《药品目录》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《药品目录》进行相应调整。国家《药品目录》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,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。增补进入国家“乙类目录”的药品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,确定是否进入当地的“乙类目录”。